孙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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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

警惕高收益理财陷阱 判断非法理财有三招

来源:徐州诈骗罪律师   网址:http://www.lszhjtsg.com/   时间:2015/6/3 9:48:54

“年息11%,保本保收益,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全程保障,收益每月15日给付。”北京中行亚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后变更为北京中行亚太科贸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份推出的“健益宝”理财产品广告看起来相当诱人。 不过,这一诱人蛋糕对于投资者朱先生等人来说却是满嘴苦味。2007年8月24日,该公司法人代表、香港老板杨力文被北京警方刑拘,并于同年9月29日被北京公安局以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逮捕。而朱先生等99人的1700多万元投资也已被其挥霍得差不多了。 2008年10月28日,杨力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法庭公开审理。一大早,20多名受害人就来到法庭,朱先生更是第一个办理了旁听证。被告:当庭认罪 开庭前,两名女检察官吃力地将两摞各半米多高的卷宗搬进法庭,一名检察官告诉记者,她看一遍案卷用了两个多星期。 检方指控称,香港人杨力文于2007年5月至8月间,以北京中行亚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二附属医院(三○九医院)合作开发玉泉山康复保健中心。为筹集项目资金,杨力文私刻三○九医院玉泉山康复保健中心公章,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伙同他人非法向社会公众销售“健益宝”理财产品,与朱先生等99人签订了125份合同,吸收存款金额共计1774万元。 杨力文当庭认罪。他说,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是因为公司资金周转不过来,“但我也不知道吸收公众存款违法”。 据杨力文交代,当时项目盈利情况预测得特别好,自己以为很快就能挣回来的。与自己公司合作的三○九医院事先并不知道此事。不过,对于到手的1700多万元,杨力文仅将100多万元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另外上千万元被其用于还债及开支。20多名旁听的受害人听到这里,都发出叹息声。 北京中行亚太科贸公司也是被起诉对象,其公司副总杜某在庭审时表示认罪。朝阳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此案。受害人:以为有担保就没事 购买了2份“健益宝“理财产品的朱先生告诉记者,当时相信了报上登的广告,而且咨询后觉得有部队医院公章,项目实实在在,所以就签订了认购合同。“对方介绍除了11%的收益外,还可以享受体检优惠,而医院方面也证实可以优惠体检。”对此深信不疑的郑先生怎么也没想到,医院并未答应可以有11%的收益,合同上的医院公章竟然是杨力文花400元找人私刻的。 购买了25份产品的潘女士至今还不能相信这一切是个骗局。“广告上说有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自己也和担保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难道担保公司也会骗人吗?”潘女士一脸茫然地问。 庭审表明,保险公司只对项目进行保障,并没有对该款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理财产品进行保险。 不过,担保公司确实对此进行了担保。记者在朱先生提供的担保合同上看到,北京鸿泰美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担保“到期返还会员押金和按期支付会员收益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合同约定该理财产品违约30天后,会员“即有权直接向担保公司索偿,而无需向违约公司追偿”,担保公司还同意,如果中行亚太和康复保健中心发生合并、破产或被撤消等情形,仍然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这份合同只有担保公司的公章,并无签名。记者调查发现,该公司已从原办公地址撤离。来自工商部门的资料显示,该公司已被吊销。律师:判断非法理财有三招 股市的下跌使得一些投资者开始寻找其他理财市场,一些非法机构也正是瞄准这一点,通过高收益诱惑投资者上当。 类似的案件近期多有发生。如北京16名储户1750万存款丢失案,四川汉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证券投资活动目前正呈蔓延趋势。 那么,普通百姓应该如何界定非法理财活动?受害者又该如何索赔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显峰。 张显峰认为,投资者千万别被高收益蒙蔽了双眼,而应该审慎对待,必要时可到相关部门调查。首先,判断一个项目是否存在欺诈性,可以看其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企业有没有收益兑付能力。其次,投资者如果稍有些法律常识就应该明白,向不特定的对象集资非常容易构成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如果不是很清楚,购买前应向律师咨询。最后,发行理财产品需要得到银监等部门的审批,签订合同时要查询对方是否有这方面的资质。 张显峰同时指出,发行理财产品不允许公司在介绍中出现保证、承诺等字眼,骗子公司推出的“保本保收益”是不合法的。这种皮包公司往往在短期先给客户几次“收益”,诱骗投资者继续投资。支招:受害人可提出民事赔偿 张显峰表示,对于私自设立和发售理财产品,并承诺高额回报,套取大量资金后,或亏损或抽逃资金的非法募资行为,受害人可以将公司或者个人及相关的中介公司作为被告,进行索赔。 就此案而言,张律师认为,投资者可以向两被告进行索赔,“按照担保合同,也可以将担保公司告上法庭。如果有证据证明医院方面存在过错,医院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显峰认为,对于已经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受害者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形式提出民事赔偿。一是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一起进行。受害者可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就民事索赔到当地法院立案。二是提出民事附带赔偿,也就是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同时提起民事赔偿。三是在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另行进行民事索赔的诉讼。“不过,由于如虚构原始股等非法证券活动,双方之间签订合同的行为大多是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法律对于无效民事行为和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有可能认定投资者的部分行为是有过错的,那么其在获得返还财产和经济赔偿的时候,很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张显峰说。◆◆◆相关法规链接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通过存款名义以外的其他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的行为。该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在实践中发生较多的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 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此项行为。二是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其采取的方法是违法的,如一些商业银行的高息揽储行为也属于非法吸存。 法律专家解释说,我国对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有严格规定,只能是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除此之外,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都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像信托公司,只能向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公众发行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指定用途。应该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各种基金、信托计划、委托理财、投资入股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员筹集资金,许以固定或相对稳定,甚至是高额的回报,这实际上与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相同。(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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